为切实维护劳务派遣市场的有序发展、促使劳务派遣单位的合法经营、有效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进行适宜修改,规定了更加严格的资格要求,特别是大大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门槛;不但在注册资金上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更重要的是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纳入到行政许可的范围内,也就意味着政府职能部门对此的监管力度将大大加强,对于被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予以公示,也有利于劳动者和社会用工单位等监督。潍坊劳务公司整理了以下条件以供大家参考: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在2013年7月开始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中大幅度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的注册资本。原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并且对于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已经成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并不做特别限定。而修改后《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元,是原来要求数额的四倍。此外,对于已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若其注册资本达不到二百万元要求,就应该补足至二百万元,这大大提高了劳务派遣行业整体承担责任以及抵抗风险的能力。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将《公司法》对公司的经营场所的要求再次在此予以明确,也即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必须具备经营此项业务的办公条件;坚决杜绝那些连办公场所都不具备的“皮包公司”,清理整顿劳务派遣市场,以使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设立劳务派遣公司除了需要具备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办公场所等硬件设施外,还需要制定管理制度等软件设施;只有具备有效的规章制度并按其操作运行,才能真正实现劳务派遣单位的规范用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样是兜底性质的条款规定,防止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或者能使法律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发展。
5.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当具备相应的实体要件后,还需具备程序要件,应该办理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取得行政许可是开展此项活动的前提条件;具体指政府劳动主管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业务经营能力等依法进行前置审查,对符合法定要求和满足基本条件的方予以许可从业;即有资格进行劳务派遣的机构必须是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具有法人资质、被特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
有关需要申请办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根据自身注册资本数额、经营业务范围的大小等向相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州市一级、区县一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一般在申请时提交《劳务派遣经营申请许可书》、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包括有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利益切身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以及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造协议样本在内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